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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性公墓的设立审批

发布时间:2013-06-06 浏览次数:

 

1、事项名称:公益性公墓的设立审批

2、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

颁发的证件:批准设置文件。

证件有效期:无

3、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:

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设立公益性公墓。

4、设定依据:

《殡葬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25号,1997年7月21日实施)第二章第七、八条

5、审批条件:

根据本区域殡葬改革需要提出设置,由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批。(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七条)

6、申请资料:

(1)兴办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意见(含服务范围);

(2)拟建公益性公墓所在地的村、居委会同意意见;

(3)使用、开发土地的合法证明材料;

(4)拟建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图;

7、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:

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,区县民政局受理审批。

8、审批决定机关:

依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8条,审批决定机关为县区民政局

9、审批程序:

(1)报市民政部门备案;

(2)区县民政部门审批;

10、审批时限:

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

11、审批收费:无

12、审批表格:无

13、年审或年检:有

14、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

咨询机构:各区县民政局 投诉机构:眉山市民政局

咨询电话:38165360 投诉电话:381653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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